受過專業訓練的導盲犬是視障者的眼睛,但溫馴的導盲犬常被拒於餐廳、捷運、公車之外,造成盲胞的困難。
立法院昨日下午三讀修正通過「 身心障礙保護法 」,明定視障者得由合格導盲犬陪同出入公共場所。
修正後的身心障礙保護法規定,視障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及交通工具。
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等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不得拒絕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違反前述規定者,予以勸導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得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院會同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在 施行細則 中明定所謂「合格導盲犬」、「訓練中之導盲幼犬」定義,及「公共設施、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建築物及其他公共場所」的範圍。進行導盲幼犬訓練時,專業人員應配戴工作證並在導盲幼犬身上配戴「訓練中」之證明。
2004-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