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鍾蓮芳/報導
導盲犬將會是台灣法律地位最接近人的動物。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通過修正案,賦予進入公共場所、營業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拒絕、不得收費的福利之後,內政部還將進一步訂定子法,建立導盲犬服役、退休、安養的相關制度。
相關退休、安養制度建立之後,「導盲犬」的工作福利可能比一般身心障礙者還要好。
內政部表示,由於導盲犬是視覺障礙者的眼睛,是「工作犬」,不是非寵物也不是一般動物,這些規定只是建立導盲犬的「友善」環境,而對導盲犬友善,其實就是對視障者的友善。
新近公告施行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導盲犬條款」規定,視覺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專業人員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這些場所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亦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違者可處新台幣1~3萬元的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不過,也規定內政部必須訂定合格導盲犬及導盲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即內政部目前研定中的導盲犬服務、退休、安養相關規定。
未來,內政部完成導盲犬、導盲幼犬的資格認定、使用管理等相關法規之後,國內導盲犬的「法制友善環境」就算完備;經訓練、取得證照、媒合成功,正式為視障者服役的導盲犬,退休之後,將可獲得認養機構的終身安養。
但引進導盲犬已有10幾年的台灣,到底有多少合格的導盲犬呢?台灣導盲犬協會說,因為國內視障者仍不適應,目前只有10隻。
政府給予10隻導盲犬的法制環境會不會「太友善」?內政部說,我國的視覺障礙者有35萬5000餘人,如以美國約有1%視障者使用導盲犬的比例來看,台灣至少還需要3000隻以上的導盲犬;何況,導盲犬的「狗權」就等於視障者的「人權」。
【2004-08-01/民生報/A2版/新聞前線】
摘錄:民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