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盲犬個性溫和,是視障者最重要的左右手,過去常常被禁止進入公共場所,造成視障朋友的困難。不過,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法保護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明訂公共場所不得拒絕盲胞帶導盲犬進入,也不得額外收費,法案中並明訂罰則,如有違法的情事,最高將被處以三萬的罰鍰,並可以連續處罰。
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會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審查民進黨籍立委簡肇棟(台中縣)等人所提身心障礙保護法增訂第五十一條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簡肇棟等人表示,為維護視障者使用導盲犬的權利,以提升視障者自立更生和社會參與意願及能力,應開放合格導盲犬可陪同視障者自由進出公共場所和交通工具。
立法院在六月四日隨即三讀通過的此部份身心障礙保護法規定,未來視障者可以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是訓練人員在訓練導盲犬的時候,可以自由出入公共場所,並搭乘交通工具。立委徐中雄說,訓練有素的導盲犬,個性比人還要穩定,同時導盲犬等於盲人的眼睛,當然要一起進入公共場所。同時,新通過的條文也規定,公共場所不得對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如果拒絕帶著盲胞的導盲犬進入,或附加其條件,最高將被處以三萬元罰鍰,勸導不聽,還可連續處罰。
摘錄:台灣導盲犬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