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4日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視覺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或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交通工具及其他營業場所;惟導盲幼犬身上需配戴「訓練中」證明,以茲識別。
為保障視障者與導盲犬行路權,立委簡肇棟等人參酌日本「身體障害者補助犬法」修訂身障法條文。修法後,視覺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及其他公共設施,前述場所所有人、管理人員或使用者不得對合格導盲犬或幼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立院同時通過附帶決議,進行導盲幼犬訓練,專業訓練人員應配戴「訓練中」證明,以為識別;合格導盲犬得配戴專用導盲鞍,自由出入公共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