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最近一位色弱生考上台大醫院卻遭拒,引發全國討論各校對身心障礙者設限的合法與合理性,就法律層面來說,其實,憲法賦予人民就學的權利,特殊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均已足夠讓受害者提出行政救濟:即使「醫師法」規定有「精神異常者或身體有異狀不能執行業務者,不能當醫師」該條文也仍存在相當大的解釋空間:故各個校只能已「不適用」、「應慎重考慮」等文字遊戲,來加以限制。
台灣對外聲稱國民所得已達一萬四千多美元,即將邁入已開發國家之列;這些各校對身心障礙者的設限,卻顯得突兀而不可取。筆者願從國內外實例來證明,這些設限不合理。
美國新英格蘭醫學雜誌於一九八零年五月十五日報導一則令人動容的故事:美國內科醫學會承認有史以來第一位視障醫師,通過內科委員會的專科醫生執照。這位視障醫師是在第一年住院醫師期間內,因為糖尿病而導致雙眼失明,經過一年環境的適應期,在家庭、同事、師長及其他殘障醫師的鼓勵下,終於完成他住院醫師的訓練計畫;同時,在他的堅持下,他選擇跟其他正常人一樣,以通過筆試鑑定來取得專業醫師資格;考試作業係由主考官將考題一一唸出,然後由他口頭回答;這項考試工作共花了三天時間、三十個小時完成,足以令主考官與考試者筋疲力竭,但是,無疑的,這位視障醫生所表現的毅力及堅持,及主考官不顧一切、願成全他人的包容及耐心,實足以令人為之讚嘆。
同樣的,在一九八六年四月份,「美國眼科雜誌」(Arch Ophthalmol)統計,在美國因為雙眼失明或嚴重勢力受損的醫師及醫科學生共有三十一位,這些視障醫生罷部分是因疾病如糖尿病或外傷導致視力障礙。當時仍有二十四位(占77•4﹪)仍在執業,科別以四大專科如內科、家醫科、精神科及小兒科為主。在台灣,筆者有一位朋友自高醫醫科畢業後,民國七十七年考取公職醫師。不幸在服役當軍醫期間,因公導致雙眼失明,當時,各相關機關推諉,導致蘇醫師根本無法完成公務人員實務訓練。最後,蘇醫師在親朋好友的鼓勵下,歷經訴願、再訴願等冗長的行政救濟過程,終於民國八十三年才獲重新分配至原機構參與實務訓練。惜完成訓練後,該機構表示無法收他當住院醫師,幸經台北市政府及衛生局適時援助,在八十六年安排他至台北市立療養院擔任住院醫師,結局總算令人稍感欣慰。
由這些國內、外的實例足以證明,視障者絕對可以擔任醫師,只是這個社會是否能給予他們機會?身為為醫學生入學設限的教育人員,多希望你們看完此篇報導後,想想這些身心障礙者如果是你的親朋好友,你是否依然堅持這中設限合理又合法,而起經濟效益高於一切嗎?台灣的法律既已給這些身心障礙者教育得權利,學校的管理者怎麼能因個人主觀的看法,讓追求理想的年輕人無法美夢成真?也因此,我在此更要向美國內科醫學會的主考官們,他們為不願失去給視障生公平的機會,所表現包容和仁愛的泱泱風範,實令人滿足珍惜。
摘錄:民生報\醫藥新聞
作者介紹:
中華民國私立療養院所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