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雄市區內看到導盲犬可要禮讓三分,若故意戲謔將會被罰款數千元至數萬元。高雄市政府市政會議九日審議通過全國第一套「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視覺障礙者使用導盲犬自治條例裁量基準」,明定違法事實與裁罰內容,希望保障視覺障礙者使用導盲犬的權利。
社會局長洪富峰表示,為使民眾知曉導盲犬的相關資訊,這項裁量基準大約在今年五、六月間公告實施,但同時再進行為期六個月的宣導期,宣導期屆滿才會執行相關的裁量事宜。
這項裁量基準規定,拒絕視障者及其隨行導盲犬進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或拒絕視障者及其隨行導盲犬免費搭乘運輸工具的駕駛人、營運相關人員;或在導盲犬引領視障者行走或從事活動時干擾導盲犬的人員,都會被處罰兩千元至六千元的罰鍰。
故意騷擾、虐待、傷害導盲犬者,更會被處以高達兩萬元至六萬元的罰鍰。
另外,這項裁量基準也明定視障者須注意導盲犬的身體清潔、預防接種、健康檢查、公共衛生,並需要接受相關機構與合格獸醫的指導。如果視障者未能在期限內改善,將收回導盲犬使用權。因此,近來社會局已開始在各公共場所或餐廳,張貼不得拒絕導盲犬的標示貼紙,希望這些場所的民眾不要排斥導盲犬。
摘錄:中時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