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盲犬由視障者攜帶進出捷運及搭乘公車
報載導盲犬雖經合格訓練,仍不能進出捷運車站一事,與現行法令及規定有所出入,臺北市政府特此澄清。大眾捷運法對旅客攜帶動物搭乘捷運之規定,係採取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精神。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規定,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者,將處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該條文已明確指出「未經許可」不可以攜帶動物進入捷運站區或車輛內。另依臺北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旅客運送章則第二十九條及臺北捷運公司旅客須知第二十六條規定,捷運範圍內不得攜帶禽畜進入,但警犬、導盲犬、裝於小籠(容器)內之寵物等,不在此限。依據上述規定,導盲犬為引導視障者搭乘捷運自可由視障者攜帶進出捷運系統。
至於搭乘公車部分,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七十二條規定,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不應拒絕攜帶或運送輔助視障者之導盲犬,且第五十九條規定視障者攜帶之導盲犬不予收費。故視障者亦可攜帶導盲犬搭乘公車,且該犬不予收取運費。
訓練中之導盲幼犬可先申請獲同意後,再由專業人員陪同進入捷運或搭乘公車進行社會化訓練
?使訓練中之導盲幼犬得順利進出大眾運輸系統進行社會化訓練,交通部於九十二年七月函釋:訓練中之導盲犬如欲進出大眾運輸場所進行訓練時,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機關及業者與以配合,惟顧及對其他旅客之安全或影響,原則應先申請,出具相關證明並徵得管理單位同意後,再由專業人員陪同實施訓練。本府交通局業函請臺北捷運公司及公車業者依交通部函釋內容辦理。
台灣導盲犬協會如須於公車上進行導盲犬幼犬社會化訓練,僅須於實施訓練前一週將訓練時間、地點及公車路線函知本府交通局轉知公車業者配合即可。如須於捷運上實施社會化訓練,亦可於實施一週前洽台北捷運公司辦理相關協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