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八月一日)日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讓身心障礙者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在司法救濟時有請求權的基礎,同時也明定身心障礙者所需經費應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聯合國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並於二零零八年五月三日生效。 這也是二十一世紀第一個國際人權公約,也是第一部保障身心障礙者權利且有約束力的國際公約。
本文出處:台灣新生報(參考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