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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新知

申辦身心障礙者停車證 需配合ICF新規定

全國廣播

撰文時間:2012/8/22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依身心障礙ICF新制,為使身心障礙停車位,真正供行動不便者或其陪同家屬使用,須經需求評估確為行動不便者,方得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停車位識別證。

今年7月11日起,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的發放,採取新舊制並行,但許多民眾對此並不甚了解;南投縣府表示,持有舊身心障礙手冊者,其停車位識別證有效期間是五年,申請車種以小客車為原則,目前仍在有效期限內者,則依舊制管理,直到有效期屆滿。

持有身心障礙新證者,申辦停車位識別證時,縣府會透過系統查詢,確認申請人為經社會處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方予核發;新證申請車種不以小客車為限,還包括小貨車也可申請,新核發的停車位識別證明有效期限,不得超過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應依需求評估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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