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因應身心障礙勞工提前老化,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機制,本會自95年即著手進行研擬勞工退休金條例,期間召開數次會議研商,經討論考量各障別老化程度不同,若以年齡作為認定標準,恐生不公平。
二、又參酌實施強制性確定提撥制度國家及地區(如香港、新加坡及智利)之立法例,訂有提早請領退休金,有以失能作為認定標準者,爰勞退條例提前請領退休金機制參酌上開各國經驗採「失能」概念,研擬修正第24條之2修正條文,規定符合或領取「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失能年金給付者、國民年金法所定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者」,得提前提領其退休金。
三、該條文曾於100年10月27日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並於同年11月2日送請立法院審議。因適逢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委員不予繼續審議,本會已於101年2月9日重行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已於101年2月23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本文出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參考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