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憲明眼人可從事按摩 危及視障者工作權
為了彌補大法官釋憲明眼人可從事按摩業,所造成的視障者工作權之損害,勞委會在今年5月特別擬定「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要點」,管碧玲表示該要點雖稍微彌補了視障者工作權的損失,但是卻將視障者申請補助資格訂為98年12月31日取得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者,造成之後取得按摩師資格的視障者無法享有同等的補助。管碧玲表示政府應給予視障者常態性的支援與補助,如今做不到,只能給予二年的補助,往後任其自生滅已屬殘忍,如今還要限制資格,要求視障者妥協,實在有違政府應保障弱勢者生活權與工作權的職責。管碧玲表示對此她已提案要求勞委會放寬資格,將補助資格延長至100年10月31日(明眼人可從事按摩業的開放日),此案將明天的預算朝野協商中做討論,她呼籲勞委會應苦民所苦,全力支持。
管碧玲表示,大法官在民國97年10月31釋憲,裁定「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違憲,嚴重衝擊視障者的工作權,無異是在現今視障者就業配套措施未臻完善前,將唯一的工作保障權拿掉,令人為視障同胞感到扼腕。後經視障同胞幾次的抗議與協商,勞委會同意給視障按摩者輔導與補助,最後擬定「視障按摩業者穩定就業及職場協助補助要點」,給予視障同胞兩年的就業穩定補助,但是申請補助的資格卻訂在98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摩師資格者。
管碧玲表示勞委會以98年12月31日為補助資格截點日期,完全沒有邏輯可言,因為大法官釋憲開放明眼人與視障同胞工作競爭的日期為100月10月31日,照理說政府要彌補的視障者的損失,也應以此為申請的最後期限,如今卻訂出以民國98年12月31日為最後期限,與97年10月31日的釋憲日,以及之後的100年10月31?日的開放日完全沒有關聯!管碧玲表示弱勢保障要一體適用,政府要以體恤的心態來看待視障同就業的弱勢與競爭的不易,如今卻以市場喊價的方式,雖說是已跟視障同胞協調後取得的日期,但是顯為是以官欺民,逼迫視障者妥協接受。
管碧玲表示許多不符合規定的視障者,多數是都在最近幾年眼睛才失去光明,正當他們經濟陷入困境、生活無以為繼時,政府應該給予更多的協助與輔助。既然大法官釋憲以100年10月31日為開放明眼人可以從事按摩的日期,勞委會應該以此為申請的最後期限,況且這些不能請領補助的視障者僅佔請領人數的不到十分之一!管碧玲表示除此之外,她將繼續為視障同胞爭常態性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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