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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障新知

教育部積極推動電子化格式圖書資源,讓視障者更方便閱讀

社會教育司

撰文時間:2011/11/22
為落實新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教育部發布視覺功能障礙者電子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未來將由教育部指定圖書館專責規劃、整合及典藏,以可讀取之電子化格式提供圖書資源,以利視覺功能障礙者(以下簡稱視障者)之運用,進而降低視障者在公共資訊取得上的落差。
  
圖書館是社會大眾獲取知識最重要也最直接的一個管道,隨著資訊科技的發達,圖書館提供讀者從紙本式圖書資料已邁向網路電子化資源。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雖可以點字等方式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視障者使用,然製作視障者可讀資源格式需相當時間與經費,故實有必要保障視障者對於電子化格式圖書資源之取得與利用,讓視障者得以突破閱讀與書寫的障礙,享有圖書館多元化服務並坐擁知識寶庫。
  
有關視覺功能障礙者電子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之要點如次:
  
一、視覺功能障礙者電子化圖書資源(以下簡稱電子化圖書資源)之定義。(草案第二條)
二、教育部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指定之圖書館(以下簡稱專責圖書館)應規劃辦理之電子化圖書資源服務。(草案第三條)
三、辦理電子化圖書資源徵集之原則及方式。(草案第四條)
四、辦理電子化圖書資源編目及典藏作業原則。(草案第五條及第六條)
五、辦理電子化圖書資源閱覽服務方式及環境條件。(草案第七條及第八條)
六、專責圖書館辦理電子化圖書資源之推廣與研究及其得與視覺功能障礙者福利機構、學校或相關機關團體採合作或委託方式辦理。(草案第九條)
七、電子化圖書資源服務查詢網站之建置及使用。(草案第十條)
八、經費補助來源及提報年度工作成果。(草案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本次視覺功能障礙者電子化圖書資源利用辦法訂定案順利立法,對於提升視障者學習機會具有實質性的關鍵意義,期盼藉由本辦法的實施,能培養更多視障者增進其閱讀興趣,進而豐富其生命色彩。




本文出處:教育部電子報